有一個控制欲極強的父親或母親,對孩子來說都是非常無奈的。這樣的父母會憑藉自己在家庭中的強勢地位,將個人思想和未實現的抱負強加在子女身上,進而改變其人生軌跡。
作為子女來說,有選擇自己人生道路的權力,但是遇到這樣的父母中,自己對人生的美好嚮往往往會因為父母的強加干涉而不能實現。
24年前,也就是1999年,黃岡市的一位高三畢業生反鎖房門,在自己的臥室中埋頭哭泣,這並非因為她高考失利,而是因為父親的干涉,無法前往自己夢寐以求的北京大學讀書。
與北大失之交臂的原因竟然是父親偷偷改了志願
世紀交替的那年,中國政法大學一位形單影隻的女孩獨自坐在自習室內看書,孤單的背影、若有所思的面龐….這一切都顯得那麼格格不入。
"戴柳,別整天抱著書本苦讀,學校的活動該參加還是要參加一下的,畢竟大學裡學到的可不僅僅是書本上的知識。"
輔導員苦口婆心的勸說戴柳。因為在那個年代,各地的文理科狀元基本全部被北大和清華這兩所全中國最頂尖的高校瓜分,對眼前這位高考狀元,輔導員還是相當重視的。
"謝謝導員關心,我還是比較喜歡在圖書館裡看書。"向老師打過招呼後,戴柳又背著書包來到圖書館,開始了旁人眼中枯燥的生活。
偶爾,她的思緒也會回到高三的那年夏天,窗外的蟬鳴為炎熱的夏天帶來了幾分熱鬧,此時的戴柳正在攻克一道奧賽試題。隨著題目一點點被解開,戴柳露出了會心的微笑,一旁的老師欣慰的感嘆:真是一個北大的好苗子。
北京大學,這是所有文科生心目中的聖地,無數的文壇大家都曾在未名湖畔寫下了經典的文字,而這正是戴柳所嚮往的生活。
高考放榜後,戴柳以687分的成績成為1999年黃岡市文科狀元。可能很多八零後的讀者在高中階段都做過黃岡的模擬題,這裡的教學質量和學生綜合素質全國拔尖,可見戴柳的文科狀元含金量有多高。
就在她高興的將這一喜訊分享給父親時,父親的第一句話就讓戴柳有種不好的預感。
"其實爸爸想讓你學習法律,北大的法律系雖然好,但畢竟不是專業的法律類大學。"
"在哪裡都一樣的爸爸,畢竟上北大是我從小的夢想。"
聽著女兒的話,父親並未多言,戴柳也如願以償的報名了北大。報名志願填報完畢後,戴柳的父親來到了學校,在所有老師詫異的目光中,他將戴柳的報名志願卡更改為中國政法大學。
(在那個年代,高考志願並非網上填報,而是填塗類似答題卡的報名卡)
下決心遠走海外,藉此擺脫父親控制
收到中國政法大學的錄取通知書後,戴柳不可避免地與父親發生了一次激烈的衝突,對戴柳來說,父親以他自私的想法改變了自己人生的軌跡;對父親來說,孩子考慮問題還是不如自己,以後肯定會理解自己的選擇。
但此時木已成舟,戴柳只得來到中國政法大學讀書。對她來說,這裡的一草一木都是那樣的討厭,並非是因為政法大學不好,而是因為這一切都是父親的選擇,而非自己的。
攻讀法律幾年之後,她得到了一次前往韓國留學的機會,戴柳幾乎毫不遲疑的作出了決定,因為在她心中,只有離父親、離這個家越遠,才能不會被其所束縛。
這一次,父親沒能阻止戴柳,她終於實現了自己心目中的自由。
初到韓國,戴柳相當不適應,這裡的飲食、風俗一切都與國內不同,雖然來之前有了心理準備,但現實與理想的差距仍是巨大的。
此時唯一支撐戴柳的就是她那種不服輸的信念和自幼養成的良好的學習習慣。克服了語言的障礙後,戴柳慢慢的融入了韓國的生活,並在畢業後留在了韓國工作。
幾年打拼後,戴柳已經實現了人生的財富自由,面對日益加劇的工作壓力,她果斷的選擇了辭職,來到濟州島開辦了一間民宿,過上了舒心且自在的日子。
戴柳與父親
其實在戴柳初到韓國之時,她從未主動聯繫過父親,大都是母親從中間傳話。看著自己親手帶大的女兒與自己越來越陌生,父親內心曾經堅持的那些東西也發生了動搖。
"是啊,兒孫自有兒孫福,哪有能為子女操一輩子心的父母呢?"
戴柳的母親經常勸解自己的老公,時間久了,思念女兒的情緒大過了一切,此時正值戴柳在韓國打拼的初期,父親開始慢慢主動與她聯繫,將自己的人生經驗和待人接物心態細細的將給女兒,慢慢地,父女間的關係得到了極大的緩和。只是在韓國打拼二十多年,戴柳回家的次數寥寥無幾。
對戴柳來說,女兒天生就和父親親近,如果不是因為私改志願,也許自己北大畢業後就會在國內成為溫室的花朵,不可能有現在的見識。
"恨父親?也許根本不算事恨吧,只是自己迫於壓力下的逆反心理。"想通這一點後,戴柳也主動與父親緩和了關係。
這位24年前因父親偷改志願與錯失北大的黃岡狀元,終於換了一種方式,重新盛開了人生的燦爛之花。
【法律分析】
一、私自更改他人高考志願會觸及《刑法》門檻嗎?具體涉及何種罪名?
我國現行《刑法》並未有專門的法條對更改他人高考志願進行明確規定,所以只能結合其行為具體分析。
首先是在當下生活中,高考志願均採用網絡報名的方式進行,相關數據均存儲在網絡服務器內,如果通過黑客手段入侵服務器,對已經填報完畢的高考志願進行更改,這有可能觸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所謂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據、應用程序進行破壞,是指通過輸入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指令而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破壞的行為。
同時本罪需要有嚴重後果才可適用,如果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或者雖有危害後果但不是嚴重後果,即使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也不能構成本罪。
假設本案中戴柳是今年參加高考,其在填報誌願後,被黑客以非法手段侵入教育部門服務器,後更改了她的志願,從行為上來說,黑客的行為已經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從後果上來說,更改他人誌願的行為將會導致其不能如願進入自由選擇的大學,或是選擇复讀浪費一年時間,或者接受被更改的志願,前往自己不願選擇的大學就讀。
不論哪一種,我們都會認為這種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了人的人生軌跡,後果應當屬於十分嚴重,應當對黑客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處罰。
其次是家長或同學在猜測出填報人的密碼後私自登陸後,更改志願的行為。目前來說,實踐中通常也會被處以前文中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因為本罪的第二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個人的高考志願填報完畢並存儲,他人更改的行為便可視為法條中"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而且行為後果如前所述,應當認定為後果嚴重。
二、高考志願被更改後,個人還可以主張哪些權利?
在拋開刑事責任外,篡改他人的高考志願還會社會民事方面的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具體解決途徑有兩種。
一是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實踐中,通過組織侵權人與受害人雙相調解,經充分協商後達成賠償的案例比比皆是,這種手段的好處就在於方便快捷,不用經過繁瑣的立案、開庭、宣判等程序,可以節省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而且在侵權人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的時候,協商達成一致對其刑事案件量刑也有重要影響。
二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雖然《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並未專門規定篡改高考志願的行為,但是其行為肯定是侵犯了他人的自主選擇權和受教育權利,如果被害人選擇复讀,那麼這一年期間內的合理支出可以起訴,要求由侵權人承擔。
本文案例較為特殊的一點是篡改志願的是戴柳的父親,這種情況下完全依據法律可以提起訴訟,但讀者並不推薦。
雖然父親的行為肯定屬於違反法律,但是其行為的出發點肯定不會夾雜非法的念頭,更何況父母子女間很難說有深仇大恨,解決類似問題的最好辦法還是在於父母子女間要搭建良好的溝通渠道,同時不要以自己的想法蓋過子女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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